黃山市住建局、黃山港華發布安全用氣須知
黃山市住建局溫馨提醒:
燃氣管道千萬條,安全防范第一條!
近年來,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的加快,施工項目的日益增多,以及有少部分第三方施工單位仍然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導致了因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網的案例頻繁發生,這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也給社會帶來了負面的影響。預防第三方施工損壞城市燃氣管道是一項長期、復雜而艱巨的工作,僅僅依靠燃氣企業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施工單位的規范施工、市民及社會各界通力合作,才能有效預防事故發生,確保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穩定運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①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②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③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⑤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①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②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③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④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⑤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十一條: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方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聯系燃氣公司對燃氣管線進行定位,如遇施工方案變更,請再次聯系燃氣公司進行管線定位;同時確保負責施工的工人及機械作業人員了解管線位置;在大規模挖掘前,必須在挖掘探孔明確管線實際位置;距離燃氣管道過近時,應采取人工開挖。
各方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當燃氣管道裸露后,必需采取有效安全保護措施;必須采取有效支撐手段,防止管線下沉位移;對燃氣管道進行有效標識,防止其他作業誤傷燃氣管線;回填時小心將警告帶、保護板、蓋板或其它保護裝置放回原位;回填土確保無磚石瓦礫,并夯實管基。